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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安全检查,及时下架不合格消毒产品,夯实责任保证消毒产品使用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指出,消毒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和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现象普遍,最高检对两批43种消毒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34种产品不合格,5种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抗(抑)菌制剂添加禁用物质易引发过敏反应,产生耐药菌、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发育及人身健康。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对辖区内部分药店在售消毒产品开展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销售调查报告中所列举添加特比萘芬违禁成分“紫花地丁抑菌膏”的情形,以及部分消毒产品如“狼毒脚气王”说明书违法描述的情形。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通过磋商机制与卫生健康部门达成共识,建议县卫生健康局立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私人诊所、药店等企业上架销售的消毒产品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添加违禁成分或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范的消毒产品及时下架,依法进行处理。目前,晴隆县卫生健康部门已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调查发现的不合格消毒产品全部予以下架。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磋商机制,建议卫健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综合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在售消毒产品联合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消毒产品领域治理问题,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协作配合,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共议破解方案,确保整改效果既快又好。下一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跟进监督,确保不合格消毒产品全部下架,确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规定: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规定:使用方法中禁止标志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X次”,“XX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等。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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